鄂人防〔2018〕34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公室,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取得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和人民防空相应专业执业印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禁止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核发的设计任务书;
(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四)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合同,按国家现行有效规范标准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设计总结和技术回访。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的生产供应商。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审查合格,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涉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面布局、建设规模及平战转换事项等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并重新进行审查,由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八、外省甲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在湖北省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应按照《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要求,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鄂从业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人民防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防化等专业执业能力合格人员均不得少于1人,并应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项目设计负责人应由驻鄂人员担任。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合同实现登记存档制度,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每月底前对当月设计合同进行汇总、整理,并于下月底前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存档。
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满足现场服务管理有关要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抽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应随时配合并答复有关问询。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维护正常的设计市场秩序,不得以降低设计文件质量低价承揽设计项目。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其受到的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文件解读】《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