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民事防护工程、指挥通信和警报建设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结合城市建设兼顾民事防护建设的意见。
2、负责公用民事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及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依法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4、负责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项目的审批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6、负责民事防护工程开发利用的登记,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负责开发利用民事防护工程使用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民事防护工程改造的核准和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的批准。负责民事防护工程技术档案、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编制公用民事防护工程的维护管理、加固改造、报废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全市民事防护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