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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防办: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 杜绝违规减免现象

        来源:湖北省人防办门户网站   时间:2018-01-28 10:33

        访谈背景:116日,全省人防办主任业务培训班在武汉召开。省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许晓金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        嘉宾:许晓金

        ·        职务: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        访谈时间:2017116 

        ·        访谈实录:

         

        主持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只知其名,不解其意,请您为我们解释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概念?

        许晓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投资建设主体的法定义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这就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来。

        主持人:具体有哪几种情形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呢

        许晓金:一是采用桩基其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是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第三种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是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主持人: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我省有没有一个定价标准呢

        许晓金:我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有明确的征收标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目前,我省执行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371日起执行。

        主持人:还有大家比较关心的一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是不是有人防办自行决定的呢?

        许晓金:少量群众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存在误解,认为是人防部门自收自用,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平调、调控、挪用、截留。

        主持人:我了解到,省人防办在2016年省直机关履职尽责点题督查工作中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组织开展对全省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执法稽查工作,重点稽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违规减免问题,也听说有些地区采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来吸引投资,请问哪些部门有权决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呢?

        许晓金: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这是国家人防办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专门指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文件第三部分第9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有些地区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当做吸引投资的手段,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点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在我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也有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因此,我们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法稽查,就是为了尽可能发生和整治违规减免行为,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足额征收到位,并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去,从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持人: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哪些情况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能够减免?

        许晓金:“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是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行政收费主管机关)、财政部(行政收费主管机关)等制定相关规定的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是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许晓金:在棚户区改造和经济社用房建设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此,财政部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许晓金:在学校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许晓金:在农村土地建设和居民养老医疗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许晓金:此外,还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规定的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许晓金:另外,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布的省政府第358号令也明确规定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二是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免收;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减免的前提需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法定依据,完成法定程序后方可适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套用减免政策免建和减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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