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已经发布,明确将推行柔性执法,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已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在最近一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防灾避险等生产经营业务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违法排污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指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认错认罚态度、初次还是再次违法、环境信用状况、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是否采取改正措施及其效果、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企业生态环境违法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的,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